第三条:县公安、城管执法、民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主动对其宣传、教育、引导,并将其护送到县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其它危重疾病的,应当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卫生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急救电话)进行救治。接收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在48小时内通知救助站,迅速查明身份,确属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由民政局出具“户县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救治介绍信”;有家属或有单位的应由医院直接通知其家属或单位派人办理救治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户县医院、户县中医医院、陕西省森林职工医院、户县妇幼保健院、户县甘亭卫生院、西安惠安医院、西安济仁医院等系收治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时,应本着“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积极抢救、治疗,凡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死亡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病情特别严重、危及到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应及时就近送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