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举报54个违法政府网站的法律依据
1,法律文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http://www.cnnic.net.cn/html/Dir/2000/09/25/0652.htm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http://www.cnnic.net.cn/html/Dir/2005/02/25/2782.htm
2,以上法律文件中关于“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如下: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3,根据以上法律文件,判定政府网站均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也即“非经营性网站”。
论证:
凡经营性网站其备案标志均为“ICP证”字样,比如新浪为“京ICP证000007”,tom为“京ICP证010287号”,yahoo为“京ICP证000022号”,淘宝为“ICP证:浙B2-20050291”,阿里巴巴是“浙ICP证B2-20050209”,等等;
凡非经营性网站其备案标志均为“ICP备”字样,包括各类个人网站、政府网站等,如信息产业部的备案标志为“京ICP备 04000001号”,等等;
因此可以判断:政府网站均属于“非经营性网站”,属于以上法律文件管辖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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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法律处罚依据
根据第一部分所列法律文件“信产部第33号令”,对“非经营性网站”违反备案相关法律条款的处罚规定如下:
根据第五条:“.....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根据第十三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根据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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