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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3 20: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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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财乡(镇)管”是乡镇行政权利的违法扩张 ----------------转自 人 民 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村级财务应该有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村财乡(镇)管”使乡镇实现了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经济控制,村干部或村会计的委派制又强化了乡镇对农村基层组织的政治控制,如此双管齐下,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村社会被乡镇牢牢控制,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无论乡镇有多少理由来说明“村财乡(镇)管”的正确和必要性,也无论乡镇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从法律上看,“村财乡(镇)管”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乡镇行政权利的违法扩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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