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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近一年后因故解除同居关系。男方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22000元及“三金”。4月21日,县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返还彩礼纠纷案,由女方酌情返还男方彩礼8000元,体现了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黄某与被告段某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半年后即决定订婚。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彩礼22000元及价值11000元的“三金”。同年年底,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被告便搬至原告家中与其共同生活,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12年下半年,双方因故分开,原告遂于2014年2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双方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原、被告均在农村居住,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全村皆知。原告方不甘心“人财两空”,被告母亲又多次哭诉女儿再结婚已属“二婚”,如今还要返还彩礼,面子、感情上均无法接受。开庭当日,双方剑拔弩张,情绪非常对立。考虑到农村现状和此案的实际情况,如果照法条死搬硬套判决,可能会引起新的矛盾。办案法官庭后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多次与原、被告沟通、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三金”,由被告酌情返还原告彩礼8000元。 该案中,办案法官努力寻求法理与情理的平衡点,对案件不一刀切,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裁判,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注重实现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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