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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鄠邑区市场监管局2018年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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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10: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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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鄠邑区市场监管局2018年第1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1号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西安市鄠邑区民乐购物广场2017年12月20日进购的酱菜(海白菜)经检验苯甲酸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我局2018年1月24日收到编号为NO.SC18010112的抽检不合格食品酱菜(海白菜);2018年1月25日前往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同批次的酱菜(海白菜)已售完,经查明该单位进购的酱菜(海白菜)是由西安市谷香村食品有限公司配送的;地址:西安市莲湖区任家口工业园东3号1栋;生产商湖北聚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北屈家岭管理区五三大道南;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鄠邑区民乐购物广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该供货单位的酱白菜(海白菜);召回已售出的检验不合格的酱菜(海白菜)批次为(2017年12月20日);通知酱菜(海白菜)的配送人员和生产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
二、西安市鄠邑区民乐购物广场2017年12月20日进购了8公斤酱菜(海白菜),该单位与2018年1月27日启动召回程序,截止2018年2月24日召回已售出酱菜(海白菜)0斤,因全部售完。
三、该单位上述情况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合格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检查该单位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能够提供供货商的检验报告及资质的复印件,不能提供不合格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说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赔偿责任。我局于2018年2月24日决定给予该单位免于处罚。
我局2018年2月27日向湖北省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线索告知函,请求其查处该单位不合格问题食品的原因并回复我局;2018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单位进行复检,在该单位的食品销售区未发现有销售酱菜(海白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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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鄠邑区市场监管局2018年第2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2号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西安市户县白龙酒厂2017年12月17日生产的散装55°(杂粮酒)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标准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我局2018年2月12日收到编号为NO.SC18020059的抽检不合格食品散装55°(杂粮酒);2018年2月28日前往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017年12月17日生产的散装55°(杂粮酒)尚未售出;经查明该单位抽检不合格散装55°(杂粮酒)为该单位自己生产加工的产品;地址:西安市户县蒋村白龙镇;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3月5日向户县白龙酒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散装55°(杂粮酒)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排查不合格食品散装55°(杂粮酒)的问题和样品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二、西安市户县白龙酒厂2017年12月17日共生产的散装55°(杂粮酒)150斤,直至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检查时发现该批次产品还剩150斤,该批次不合产品尚未售出。
三、该单位上述情况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第十三项:其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等级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罚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单位案发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案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且本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尚未售出。未产生违法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二翔:生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是品相关产品。符合本《规则》第十条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第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我局于2018年4月2日决定给予该单位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散装55°(杂粮酒)150斤2.免于处罚。
2018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单位进行复检,在户县白龙酒厂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17日散装55°(杂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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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鄠邑区市场监管局2018年第2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2号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西安市户县百丰便利店2017年12月25日进购的鸡蛋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我局2018年1月29日收到编号为NO.SC18010080的抽检不合格食品鸡蛋;2018年2月6日前往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同批次的鸡蛋已售完,经查明该单位进购的鸡蛋是在西安鄠邑区祖庵镇王威林在蒋村洪菴村李新文养殖户采购的;地址:西安市户县洪菴村;生产商户县蒋村洪菴村李新文养鸡场,地址:西安市户县洪菴村;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户县百丰便利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该供货单位的鲜鸡蛋,进购鸡蛋必须索要供货商                                                                 的资质及批次的检验报告;立即召回已售出的检验不合格的鸡蛋批次为(2017年12月25日);通知鸡蛋的配送人员和生产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
二、西安市户县百丰便利店2017年12月25日进购了20斤鸡蛋,该单位与2018年2月6 日启动召回程序,截止2018年2月8日召回已售出鸡蛋0斤,因全部售完。
三、该单位上述情况违法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经检查该单位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不能提供不合格的原因;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说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赔偿责任。我局于2018年2月12日决定给予该单位免于处罚。
我局2018年2月11日向西安市鄠邑区农业局发出协查函,请求其查处该单位不合格问题食品的原因并回复我局;2018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单位进行复检,在该单位的食品销售区未发现有销售鸡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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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鄠邑区市场监管局2018年第1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1号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西安市户县十里香调味门市部2017年12月28日进购的鸡蛋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我局2018年1月29日收到编号为NO.SC18010293的抽检不合格食品鸡蛋;2018年1月19日前往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同批次的鸡蛋已售完,经查明该单位进购的鸡蛋是由户县玉蝉镇新兴村曹勤林在西安市天菊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的;地址:西安市户县蒋村镇桑堡;生产商西安市天菊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户县蒋村镇桑堡;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户县十里香调味门市部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该单位的鲜鸡蛋,进购鸡蛋必须索要供货商的资质及批次的检验报告;立即召回已售出的检验不合格的鸡蛋批次为(2017年12月28日);通知鸡蛋的配送人员和生产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
二、西安市户县十里香调味门市部2017年12月28日进购了30斤鸡蛋,该单位与2018年1月29日启动召回程序,截止2018年2月2日召回已售出鸡蛋0斤,因全部售完。
三、该单位上述情况违法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经检查该单位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不能提供不合格的原因;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说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赔偿责任。我局于2018年2月12日决定给予该单位免于处罚。
我局2018年2月11日向西安市鄠邑区农业局发出协查函,请求其查处该单位不合格问题食品的原因并回复我局;2018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单位进行复检,在该单位的食品销售区未发现有销售鸡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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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鄠邑区市场监管局2018年第2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2号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西安市户县朱东商店2017年11月28日进购的巴旦木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质量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我局2018年1月29日收到编号为NO.SC18010069的抽检不合格食品巴旦木;2018年2月8日前往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同批次的巴旦木已售完,经查明该单位进购的巴旦木是在天津市汇兴园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和平村文静路199号;生产商天津市汇兴园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津市静海区王口镇和平村文静路199号;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户县朱东商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该供货单位的巴旦木;召回已售出的检验不合格的巴旦木批次为(2017年11月28日);通知巴旦木的配送人员和生产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
二、西安市户县朱东商店2017年11月28日进购了10斤巴旦木,该单位与2018年2月8日启动召回程序,截止2018年3月23日召回已售出巴旦木0斤,因全部售完。
三、该单位上述情况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合格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的、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经检查该单位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能够提供供货商的检验报告及资质的复印件,不能提供不合格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说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三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26日决定给予该单位免于处罚。
我局2018年4月17日向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线索告知函,请求其查处该单位不合格问题食品的原因并回复我局;2018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单位进行复检,在该单位食品的销售区未发现有销售巴旦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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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鄠邑区市场监管局2018年第2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2号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西安市户县刘选良商店2017年10月10日进购的鸡精经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我局2018年1月29日收到编号为NO.SC18010630的抽检不合格食品鸡精;2018年2月8日前往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区货架上正在销售的进购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的鸡精7包(规格:400g),经查明该单位进购的鸡精是新乡市运财调味品有限公司配送的;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合平村静文路199号;2018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户县刘选良商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该供货单位的鸡精,进购鸡精必须索要供货商的资质及同批次的检验报告;立即召回已售出的检验不合格的鸡精进购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通知鸡精的配送人员和生产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
二、西安市户县刘选良商店2017年10月10日进购了10袋鸡精,该单位与2018年2月9日启动召回程序,截止2018年4月23日召回已售出鸡精0袋,因售出无法召回。
三、该单位上述情况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合格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说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赔偿责任。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用)》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于2018年4月26日决定给予该单位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鸡精7包(规格:400g);2.免于处罚。
我局2018年4月17日向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线索告知函,请求其查处该单位不合格问题食品的原因并回复我局;2018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单位进行复检,在该单位的食品销售区未发现有销售进购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鸡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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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鄠邑区市场监管局2018年第2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2号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西安市户县金阳光超市2017年12月20日进购的鸡蛋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我局2018年1月29日收到编号为NO.SC18010055的抽检不合格食品鸡蛋;2018年2月5日前往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同批次的鸡蛋已售完,经查明该单位进购的鸡蛋是在西安户县武惠鲜蛋经销部采购的;地址:西安市户县甘亭镇东羊村;生产商户县蒋村洪菴村李新文养鸡场,地址:西安市户县蒋村;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户县金阳光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该单位的鲜鸡蛋,进购鸡蛋必须索要供货商的资质及批次的检验报告;立即召回已售出的检验不合格的鸡蛋批次为(2017年12月20日);通知鸡蛋的配送人员和生产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
二、西安市户县金阳光超市2017年12月20日进购了37公斤鸡蛋,该单位与2018年2月5日启动召回程序,截止2018年2月8日召回已售出鸡蛋0斤,因全部售完。
三、该单位上述情况违法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经检查该单位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不能提供不合格的原因;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说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赔偿责任;我局于2018年2月12日决定给予该单位免于处罚。
我局2018年2月11日向西安市鄠邑区农业局发出协查函,请求其查处该单位不合格问题食品的原因并回复我局;2018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单位进行复检,在该单位的食品销售区未发现有销售鸡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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